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教育部
網站導覽
首頁
最新消息
法令規章
收合子選單
法規命令
相關函釋
其他規定
常見問題
留言專區
相關連結
檔案下載
收合子選單
工作手冊表單
宣導簡報資料
課程指引
宣導素材
影音專區
成果報告
人才專區
回首頁
教育部
網站導覽
反霸凌海報-1953陪你勇敢,不再旁觀
拒絕校園霸凌從你我做起
校園反霸凌勇敢說出來
勇敢說不,霸凌止步
愛與關懷霸凌不來
:::
首頁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新增之調和機制,是否使學校沒有應有的輔導管教彈性?
一、「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第35條、第38條及第45條,已明訂生對生校園霸凌事件既經調和或調查完成報告後,經防制委員會審議,對行為人可作成相關決議,包含輔導、適當管教及懲處等措施。
二、新增調和機制處理生對生事件,係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使學校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可採取必要之管教處置、適切輔導介入及關係修復等,提供學校進行積極預防措施以外,也給予彈性處理原則,更能針對當事人有效發揮教育輔導之目的,也保障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