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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認識校園霸凌

      教育部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於101年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防制準則),於109年7月21日進行第2次修正,另於113年4月17日完成第3次修正。依現行防制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指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為精進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機制及建立更友善、有效及可信賴之處理機制,本次防制準則修正納入輔導先行概念,建立生對生霸凌事件「調和」制度規範,包含規範調和的進行程序,以及應遵守之原則。「調和」係指處理小組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就生對生霸凌事件,於行為人及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雙方均同意之前提下,提供支持及引導,促進雙方對話與相互理解,化解衝突,並研商解決方案,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以往學生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之行為,很容易遭以不具「持續性」不受理或認定霸凌不成立。本次增訂學生之故意傷害行為,學校應準用防制準則之規定調和、調查處理。另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及審議,由學校依據國教署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由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負責。

 


      此外,防制準則所稱之「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學生有疑似霸凌個案,學校應依權責輔導學生,評估偏差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是否請求相關單位支援協助。學校接獲檢舉,應初步了解是否為調查學校,並對學生啟動關懷輔導。有關校園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審議、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係由學校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防制委員會)處理事件受理、調查、審議階段,霸凌事件分別由審查小組、處理小組(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為調查小組處理)與防制委員會處置,其中防制委員會下設審查小組、處理小組(或調查小組)分工負責,並於本準則明定各小組組成、資格與審議方式。

 

一、防制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防制委員會,應置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5人至11人,任期1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委員之任期,得以學年為單位。其成員: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學務人員或輔導人員至少2人,家長代表、外聘學者專家。但偏遠地區學校外聘學者專家有困難者,得以社會公正人士替代;高級中等學校,應包括學生代表。

(二)專科以上學校防制小組應置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7人至11人,任期1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委員之任期,得以學年為單位。其成員: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行政人員、外聘學者專家及學生代表。

 

二、審查小組:為學校校長由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委員之任期,與防制委員會委員相同,並依本準則規定行使職權。

 

三、處理小組(或調查小組)
(一)處理小組:為負責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處理小組應置委員若干人,其人數以3人或5人為原則,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但偏遠地區學校至少三分之一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偏遠地區學校自人才庫外聘委員有困難者,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二)調查小組:為負責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調查小組成員應自專科以上師對生人才庫遴選,應以3人或5人為原則,並應全部外聘;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1人。

 


      校園霸凌事件存在於校園內外,同學對霸凌個案的瞭解較老師及家長更多,霸凌行為若不及時遏止,對受凌者、旁觀者、甚至霸凌者身心發展影響鉅大。因此教育部要求各級學校應加強法治教育、生命教育、人權與性別平等教育,每學期應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相關在職進修活動,強化校長、教職員工班級經營及校園霸凌防制之知能、意識及處理能力,向校長及教職員工說明校園霸凌防制理念及事件調和、調查、處理程序,並應主動營造友善、安全之檢舉及通報環境,除向學生宣導檢舉方式及管道外,並應確保檢舉之保密及安全性,並鼓勵校長及教職員工依法檢舉,以利學校即時因應及調和、調查、處理。

 

 

 

      同學遭受校園霸凌,應鼓勵受凌者及旁觀者勇敢說出來,可以向導師、家長反映;向學校投訴信箱投訴;向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向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線(1953);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或是向其他管道(好同學、好朋友)述說。學生間的霸凌行為與一般偏差行為都是需要我們重視並解決的問題,尤其霸凌行為對於學生身心發展有極大影響,因此疑似霸凌個案均須積極處理,校園霸凌的預防及處理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