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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定

111年12月2日臺教學(五)字第1112806825號函

說明:

一、依據109年7月21日臺教學(五)字第1090097594B號令修正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辦理。

二、按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3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三、請學校於處理霸凌案件完成後,依據案附流程檢核表檢視、核章及檢附佐證資料,俟案件申復期限結束或申復流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報部辦理結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