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何謂校園霸凌?
A1: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校園霸凌」係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進行。
為使霸凌定義更易於理解,分列霸凌要件如下:
(一)持續:行為一再持續發生。
(二)侵害態樣: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三)故意行為:個人或集體故意之行為。
(四)損害結果:使他人產生畏懼、身心痛苦、財產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Q2、學校如果發生疑似校園霸凌事件該如何處理?
A2:本部於109年7月21日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並於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網站上公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條文及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均可參考使用。
Q3、如何區分教師霸凌、教師體罰、教師不當管教及教師違法處罰?
A3:
◎霸凌: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體罰: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教師法所稱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責令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不當管教:根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第2款規定,管教指教師基於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又上開注意事項第10點至第14點所臚列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原則、應審酌之情狀與基本考量,未符合上開規定之教師管教行為,經判定有客觀事實者,當即為不當管教。
◎違法處罰:根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違法處罰之類型第一類為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第二類為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第三類為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第四類則為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上開四種類型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Q4、校園性霸凌事件是否依照本準則辦理相關事宜?
A4:性別平等教育法於100年6月22日修正增訂性霸凌之規定,因其係針對性霸凌之特別規定,故依本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不應再依本準則辦理。
Q5、在網路或電子通訊平臺遭受謾罵或抹黑等網路暴力事件,是不是就可以提出霸凌事件申請?
A5:因網路世界無遠弗屆亦無從規範,申請網路霸凌時,須能舉證疑似行為人具校長及教職員工生身份並將疑似霸凌行為之佐證資料予受理窗口申請調查。
Q6、依據本準則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宣導、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以降低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被霸凌人一定要接受和解嗎?會不會有和解代替調查與處理的問題?
A6:是否實施修復式正義必須徵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修復式正義並非唯一輔導方式,仍由輔導人員依據個案狀況安排適宜之諮商、輔導方式給予支持;修復式正義之和解,係指霸凌事件成立後,輔導當事人修復關係,而非事項前端的調查認定,並不會發生以和解代替調查與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