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的成員身分有哪些?
A7:
(一)本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教(不包含校長)職員工生對學生霸凌事 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組成員,並應有學生代表。
(二)本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應組成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小組,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校長代表、 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負責處理校長對學 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審議事項。
(三)本準則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召開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職員工代表或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法律專業人員、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 表及學生代表參加。
Q8、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如何組成,以避免讓申請人質疑不公?小組成員是 否須具備完成資格?
A8:
(一)依據本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本小組為學校常設組織,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 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組成,應以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 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等,高中以上學校並應有學生代表。以上成員代表至少各 1 人,無人數限制,建議各身份成員至少須有 1 人出席;決議時,以出席人數多數決。 出席委員可視需要增加人數或增加校外人士人數比例。
(三)如遇社會關注或疑似師對生霸凌事件,建議提高校外人士比例。
(四)本準則第 10 條第 4 項之規定係指小組成員有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培訓之義務,而非因應小組成員之適格規範;小組成員於參加培訓前,仍應依據本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Q9、完全中學霸凌事件發生在國中部,需不需要有學生代表參加?
A9:
(一)有關本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其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包含「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國中部或國小部」之校園霸凌事件。因此,完全中學霸凌事件發生在國中部,該校因應小組成員即有學生代表,故需要有學生代表參加。
(二)如是附設國民小學(如國立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小學),因屬於「獨立學校」,非屬校內部單位,則其小組成員無需包含學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