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0、學校依據本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而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與刑事犯罪之「調查」有何不同?若申請調查之案件已在司法程序處理中,學校是否受理?
A10:
(一)所謂學校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事項,係指為了解實況所作查證之事實調查程序,非指刑事調查(對於刑事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定程序並運用各種技術,予以偵查,以求了解犯罪事實),學校必須依據本準則第21條所定調查規定處理,並得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第36條至43條參照)規定辦理。
(二)為進行事實之調查釐清,本準則第23條第1項規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Q11、學校處理疑似霸凌如疑似師對生肢體霸凌暨體罰案件時,「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或「校園事件處理會議」完成之調查報告,是否可以隨案件移轉直接做為處理之依據而不需重啟調查?「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與「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是否可以合併組成聯席會啟動調查?
A11:如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認定案件必須實施對應移轉至「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時,調查報告僅能提供其調查小組參酌,不得做為事件認定依據,反之,亦同;查本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組成,無校事會議與因應小組合併組成聯席會啟動調查之規範。
Q12、何人可以向學校申請調查校園霸凌事件?
A12:
(一)本準則第13條第1項規定,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
(二)同條第2項,任何人知悉前項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檢舉之。
(三)同條第3項,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Q13、被霸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民眾提出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以何種方式為之?學校又應如何處理?
A13:本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如果以言詞或電子郵件提出申請或檢舉時,調查學校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Q14、學校依申請人、檢舉人言詞、電子郵件所作成之紀錄,申請人或檢舉人如果拒絕簽名、蓋章或偽名、冒名者,學校應該如何處理?
A14:本準則第14條第1項後段規定,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學校可不予以受理;但依本準則第12條第1項,學校已經知悉有霸凌情事,則必須受理並通報。
Q15、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或檢舉書面,或學校依申請人、檢舉人之言詞、電子郵件所作成之紀錄,應載明的內容為何?
A15:依本準則第14條第2項規定,申請或檢舉書面,或學校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也必須記載或附卷。
Q16、如果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有2個人以上,且分屬不同學校時,應由哪一個學校負責調查?
A16:校園霸凌事件2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依本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以先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必須派代表參與調查,並應督促所屬人員配合接受調查。
Q17、如果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參與調查學校的學生時,調查學校應如何處理?
A17:依本準則第16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參與調查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時,為釐清霸凌行為之真相,並考量落實懲處與預防再犯,調查學校必須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在所屬學校或學籍所在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的學校不得拒絕。
Q18、學校對於所有申請案件是不是都必須受理?有哪些情形可以不受理?
A18:依據本準則第17條第2項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項。
2.無具體之內容或申請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前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
Q19、學校如經由媒體、警方或陳情而知悉疑似霸凌案件,視同檢舉,惟本準則第17條第2項第2款申請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是不是可以不受理?
A19:依據本準則第12條第1項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且為避免事件擴大,學校應立即啟動調查程序。
Q20、依據本準則第17條規定,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惟部分案情簡單之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於3個工作日內召開第1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時即決議非屬校園霸凌事件,是否得一併通知受理案件及處理結果?
A20:該案件如由學校召開第1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時,決議為「非屬校園霸凌事件」,該案即為「受理之案件」且「非屬校園霸凌事件」,以確認通知書通知陳情人即可符合本準則第17條規範,毋須另行通知案件是否受理。
Q21、如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另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成員組成為何?是否可以外聘?
A21:
(一)依據本準則第19條規定,學校接獲第17條第1項之申請調查或檢舉後,除有同條第2項所定事由外,應於3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
(二)如案件複雜,得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指派,組成調查小組,並於完成調查報告後再召開第2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決議。另有關調查小組之組成是否包含外聘成員,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視案情需要決定之。
Q22、學校於受理校園霸凌事件申請後,處理時限為何?
A22:
(一)為避免延誤校園霸凌事件之處理,本準則第19條規定,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3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二)本準則第25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Q23、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學校可以做些什麼來保障行為人或被霸凌人之學習權?
A23:學校於接獲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後,應視情況之需要,立即採取行政處置或協助,以保障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在調查處置過程中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或其他權利;必要時,當事人所屬學校得依本準則第20條第1項規定,於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後辦理下列事項,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彈性處理當事人的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教學或工作,可以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霸凌人的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可以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3.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4.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5.其他必要之處置。
Q24、依據本準則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尊重被霸凌人的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是否可以作為行為人辦理轉學(班)之依據?
A24:依據本部106年2月6日臺教學(五)字第1060009239號函釋,本準則第20條第1項第2款依立法說明係參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學校得於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以相關行政處置或協助,減低雙方當事人互動之機會,並非學校辦理學生轉學(班)之依據。
Q25、二位以上行為人的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由先受理的學校負責調查處理,但是在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非屬調查學校(先受理學校)之行為人的輔導機制,由何校負責?
A25:行為人非屬調查學校的教職員工生時,為落實懲處及預防再犯,依本準則第20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非屬調查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時,調查學校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規定處理。
Q26、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如果行為人或被霸凌人為未成年人,要注意些什麼?
A26: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如果行為人或被霸凌人為未成年者,依本準則第21條第1款規定,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必要時,亦可請社會工作、法律或輔導專業團體人員陪同。
Q27、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為釐清事實,是否可以請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
A27: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且為了避免被霸凌人遭受二度傷害,應採取分別調查之方式為原則。但基於修復式正義之精神,依本準則第21條第2款但書規定,如果有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且沒有權力、地位不對等的情形,可以由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
Q28、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資料,是否可以交由當事人或協助調查之人閱覽?當事人一定要等到案件處理完畢才能拿到調查報告嗎?如果有需要是否可以向學校申請?
A28:依本準則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另依據本部110年8月9日臺教學(五)字第11000101500號函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依據本準則第25條第2項規定於調查完成,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報告後,案件當事人於如欲知悉調查報告內容,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向學校提出相關申請。
Q29、如果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可否繼續調查?
A29:申請人撤回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時,調查學校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依本準則第21條第6款規定,可以經過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者經過行為人的請求,繼續調查、處理;如果調查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認為情節重大者,必須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Q30、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相關資料是否要保密?
A30:校園霸凌事件常因消息走漏或成為媒體事件,而造成流言充斥、校園不安等現象,並可能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之困擾,所以學校或相關機關對於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另外,依本準則第22條第4項規定,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亦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人洩密,將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Q31、如果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於學校調查後喪失原身分,調查學校是否停止調查?
A31:本準則第2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即使喪失原身分,學校亦應為適當之處理,所以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Q32、如果被霸凌人不願意配合學校調查時,學校應該如何處理?
A32:學校於調查程序中,如果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依本準則第24條第2項規定,學校仍應依第29條提供必要之校園霸凌輔導機制,並給予其在學校學習時必要之協助;學校未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者,主管機關則應積極督導學校提供被霸凌人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Q33、學校於完成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後,應將結果通知何人?
A33:依本準則第25條第3項規定,學校應將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並提供調查報告,及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與期限。學校應於接獲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後,如涉及教職員工,送學校教評會依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如涉及學生送學生獎懲委員會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或學校章則處理。
Q34、校園霸凌事件之當事人如果不服學校調查處理結果,如何救濟?
A34:依本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如果對於申復決定仍然不服的話,可以依本準則第27條規定,依教師法、各級學校學生申訴或相關規定提起申訴。
Q35、申請人或行為人不服學校調查處理結果向學校提出申復時,學校應如何處理?
A35:
(一)依據本準則第26條第3項第1款規定,學校受理申復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第3款規定原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二)依同條第6款規定申復有理由時,由學校重為決定。並宜由學校視申復事實、理由及證據等相關因素,責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續行調查。
Q36、當事人申請申復後,經因應小組認定申復有理由重啟調查,再經因應小組議決後,倘當事人再次不服結果,是否可再提請申復?
A36:案件重啟調查後,調查程序已屬重開,申請人對於重新調查結果不服,自當依本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
Q37、申復結果之重啟調查是否亦應本準則第26條第3項之30日內完成?
A37:當校園霸凌事件申復理由成立時,案件重回調查階段,應當依據本準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於受理申復理由之次日起2個月內處理完畢。
Q38、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於確認是否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前,是否要參酌導師或任課教師之意見?
A38:考量導師及任課教師相對於其他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對學生有較深入的認識與瞭解,故學校防制霸凌因應小組就受理之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於確認是否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前,必須參酌導師或任課教師之意見,以避免因單一個案事件造成錯誤的判斷。
Q39、如果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已經畢業或中途離校不再就學,學校是否仍須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A39:若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已畢業或中途離校不再就學,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相關規定之程序,由司法警察機關處理,不須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Q40、如果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於事發後轉學、升學,應向原屬學校還是升、轉學後的學校申請調查?
A40:因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於事發後可能轉學,或學校知悉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行為人已升學或轉學,依本準則第13條第1項規定,以行為發生時行為人所屬學校為調查學校,所以要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
Q41、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於學制轉銜期間,調查學校管轄權有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A41:國小升國中、國中升高中、高中升大學或以上學校暑假等學制轉銜期間,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管轄權有爭議時,依本準則第16條第3項規定,由學制轉銜前後學校之共同主管機關決定;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