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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第四部分 輔導及協助程序篇

Q42、學校於完成調查後,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依本準則應如何處理?

A42:經學校調查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依本準則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依本準則第29 條規定,必須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當事人改善。又前述輔導機制,必須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管教措施、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當事人經評估未獲改善者,可以在徵求其同意後,轉介專業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以改善其情形;其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完成校園霸凌事件通報:依本準則第12 條第 1項規定,必須立即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 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並依第21條第5款規定,保密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的身分資料。

(三)陳報主管機關:依本準則第33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於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議決後,必須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等,陳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本項規定於確認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亦有適用)


Q43、依據本準則第20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得施予個別輔導;但目前校園輔導人力不足,是不是可以增加人力支援?

A43:本部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0條及第 11 條規定,逐年增置專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現行國中小共聘用千多名專任輔導教師及百多名專業輔導人員;高中職共聘用千多名專任輔導教師及多名專業輔導人員,可運用於校園霸凌嚴重個案之處置與輔導。


Q44、學校於完成調查後,確認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是不是就不用對當事人進行輔導?

A44:即使確認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仍必須按照事件性質,依校務會議通過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處理。


Q45、師對生霸凌事件成立後,教師是否須進行相關輔導,機制為何?

A45:

(一)高中職以下學校可以依當事人意願參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辦理或提供資源轉介或尋求各縣市社區諮商中心服務。

(二)大專院校部分可至學校人事室依員工協助方案(EAP) 的「教職員工之諮商輔導工作」,由負責教職員工人事管理權責之單位統籌辦理如學校人事單位,並得將EAP委由外部之專業責機構執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