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6、同一案件包含校長及教職員工對學生及學生對學生兩種樣態應通報為校安事件何種類別?
A46:接獲檢舉案件後,以校安通報主要事件類別「管教衝突事件」--「霸凌事件」或「疑似霸凌事件」通報,內容包含生對生事件即可,毋須再另外通報校安通報主要事件類別「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霸凌事件」或「疑似霸凌事件」。
Q47、校園霸凌行為如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有請求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或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之必要,因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刪除85條之一後,兒童(7歲以上未滿12歲)是否仍得請求司法機關協助?
A47:依學生輔導法第7條規定,如為案件需要,得請求司法機關提供諮詢相關協助。